3月26日,溫嶺殺醫案二審庭審現場
  昨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社會各界高度關註的溫嶺殺醫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駁回被告人連恩青的上訴,維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連恩青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連恩青於2013年10月25日攜帶榔頭和尖刀在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對醫護人員行凶,致1死2傷。
  一審 被告人連恩青被判死刑
  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被告人連恩青在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了鼻部手術治療。因感到術後效果不佳,連恩青多次到醫院投訴,並多次到其他醫院就醫,但均無進展。
  2013年10月25日上午8時20分許,連恩青攜帶事先準備的榔頭和尖刀來到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對醫護人員行凶,致1死1重傷。經司法鑒定,連恩青作案時意識清晰,作案動機現實,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014年1月27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連恩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連恩青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 回應三個焦點
  昨日的二審判決對案件中的三個有爭議的焦點問題作了說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一、醫院在對連恩青的鼻子手術,以及在接待連恩青投訴和後續處理中是否存在過錯?
  二審認為,經台州市醫學會、浙江省醫學會鑒定,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在對連恩青手術過程中不存在醫療事故。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在處理連恩青投訴及後續處理過程中的確存在一定的瑕疵,存在進一步加深其誤解的情形,原審判決對此亦予以確認,但該種瑕疵並非在案的被害人所造成,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沒有過錯。
  二、被告人作案時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應當對被告人重新進行精神病鑒定?
  二審認為,連恩青於2013年8月10日至10月15日曾入住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治療,入院、出院診斷均是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原審法院對其是否具有精神疾病,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委托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司法鑒定所專家對其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該鑒定意見認為連恩青患有疑病癥,作案時意識清晰,作案動機現實,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鑒定人一審庭審時出庭當庭闡述了鑒定情況,連恩青對其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鑒定意見亦無異議。
  法庭認為,從連恩青整個作案過程看,連恩青作案動機明顯,作案前蓄意準備了作案工具,作案對象明確,當發現其捅刺的對象錯誤後,其即停止繼續捅刺,反映出連恩青具有清晰辨認判斷自己行為性質的能力,對自己實施的行為能夠自由控制。連恩青具有清晰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與完全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且已經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此,連恩青及其二審辯護人提出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理由不足不予採信。
  三、是否有從輕判處情節?
  在此前的庭審中,辯護人提出,近年來傷醫案頻發,根源在於醫患關係緊張,病人採取暴力手段也是因為沒有更好的方式去解決與醫院之間的矛盾,考慮到這一背景,希望能輕判。而檢方認為,本案的發生是個案,並不是普遍現象,與現行醫療制度無關。在連恩青投訴時,醫院已予以合理處置。醫患關係的現狀不是本案暴力發生的藉口。此外,連恩青無悔罪表現,無法定從輕情節。
  二審認為,被告人連恩青因對手術治療效果不滿意,而將情緒發泄到為其診治釋疑的醫生身上,闖入醫院公然故意殺害他人,致1人死亡、2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最終,法庭認為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做出上述裁定。
  綜合央視新華中新  (原標題:浙江溫嶺殺醫案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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